113年度司促字第13557號
債 權 人 潘怡雯
代 理 人 徐郡蓮
債 務 人 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秋白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萬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