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6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俞玉海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零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五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二五計算之
違約金,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點六五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參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貳仟柒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