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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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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5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588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代  理  人  陳譽仁  
債  務  人  張清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柒萬貳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違約金部分,與借據所載第五條違約金條款約定不符,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272,133元
113年4月10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
3.5024%

113年4月10日起至113年5月26日止
左列利率3.5024%
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9日止
3.6399%

113年5月27日起至113年10月9日止
左列利率3.6399%
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3.9708%
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3.9708%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