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591號
代 理 人 梁晉銘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參仟柒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八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三點六八五之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二六八五計算之
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零點三六八五計算之違約金,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零點七三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