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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6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615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美玲  
代  理  人  李炎村  
債  務  人  建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隆  


債  務  人  江錦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玖萬零捌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1,992,686元
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前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2
498,153元
113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2.775%
113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3
7,500,000元
113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3.675%
113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4
2,500,000元
113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4.395%
113年10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