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632號
債 權 人 林素惠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
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倘為「連帶給付」,請提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之
法律依據或契約明示約定內容。
二、倘為「連帶給付」,請釋明
本件請求債務人二人為連帶給付之法律依據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是□否
乃債務人二人因涉犯銀行法規定,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而債務人屬共同侵害債權人之權利,請求依
民法第184條及第185條之規定,就債權人之損害金額,債務人二人應負連帶賠償之責。(請勾選)
三、請提出繳費新臺幣捌拾伍萬元予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收據、發票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