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745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麗智
債 務 人 許佳怡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零參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