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玉芬
債 務 人 娜娜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黎景翔
債 務 人 朱國正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玖拾參萬伍仟捌佰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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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⑴利息718元(核算民國111年12月8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之利息,以年息2.045%計算之利息。) ⑵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045% 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 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 | (1)利息4,075元(核算民國111年12月8日起至112年3月8日止,以年息2.045%計算之利息。) (2)自民國112年3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3.045%計算之利息。 | 自民國112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