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4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羅隆夫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金額之帳務明細及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提出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權表
所載債權人之債權金額,與本件請求金額不一致)。
二、債務人羅隆夫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