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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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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王儷蓉  
債  務  人  謝琮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肆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期間
(民國)
利息
(年利率)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313,427元
自113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4.23 %
113年8月24日起至113年9月23日止
以本金5,743元年息0.423%計算
113年9月24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
以本金11,506元按年利率0.423%計算
113年10月24日起至113年11月23日止
以本金17,290元按年利率0.423%計算
113年11月24日起至114年2月23日止
以本金313,427元按年利率0.423%計算
114年2月24日起至114年5月23日止
以本金313,427元按年利率0.846%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