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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8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812號

債  權  人  陳妍心  
債  務  人  晶鳳機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支票號碼
票  面  金  額
(新臺幣)
發票日
(民  國)
利息起算日
    (民  國)
利息
1
AJ0000000
300,000元
113年1月10日
113年7月3日
6%
2
AJ0000000
220,000元
113年1月13日
113年8月22日
6%
3
AJ0000000
200,000元
113年1月24日
113年7月3日
6%
4
AJ0000000
80,000元
113年3月7日
113年6月24日
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