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824號
代 理 人 陳瑛祺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王儀蓁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本件請求金額新臺幣1,801元之附表明細(據台端
聲請狀附表
所載之債權本金為3,382元,與本件請求金額1,801元不一致,請具狀說明本件請求金額為何,若為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債務人王儀蓁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