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86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朱粵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柒萬壹仟玖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㈠
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104年1月13日金管銀國字第10300348710號函第二點所示,就金融機構已開立存款帳戶者且
無涉保證人之個人信貸,准予新增線上申辦。因此
聲請人依前開函文規定,於
聲請人營業處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客戶者,始得利用聲請人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無須由借款人簽署書面實體文件,
合先敘明。
㈡緣
相對人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4月11日撥付信用貸款6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4.08%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
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
違約金。若為零利率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
㈢相對人又透過聲請人MMA金融交易網之網路銀行申辦信用貸款,聲請人於113年5月30日撥付信用貸款30萬元整予相對人,貸款期間7年,貸款利率約定自撥貸日起依聲請人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計9.7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並約定相對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除還款方式採按月付息,到期還本者;或於寬限期間只繳息者外,不另收取違約金。若為零利率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信用借款約定書第16條)。
㈣次依聲請人線上成立契約所示,其上留存有相對人IP位置,聲請人確與相對人進行
系爭貸款之照會程序。另由系爭借款之還款明細,相對人確實繳付系爭貸款每月應還之月付金,足見雙方確有
借貸關係存在。
㈤按
民法第474條第1項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
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的契約。消費借貸契約係屬
不要式契約,縱然聲請人無法提出系爭借款債務人簽名之文件,
惟從聲請人所提供相關文件,均
可證明債務人確有向聲請人借貸之事實存在,聲請人已詳盡舉證之責。
㈥相對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分別繳納至113年8月11日及113年7月30日,經聲請人屢次催索,相對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
非是,依信用貸款約定書之約定,聲請人行使加速條款,相對人之債務已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自得請求相對人一次償還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
㈦依民事訴訟法508條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另查債務人為現役軍人,依民事訴訟法129條規定,應向其該管長官為送達;惟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債權人無法得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懇請鈞院向案外人國防部參謀本部(設台北木柵○○00000○○○)函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以利送達,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3867號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