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874號
楊秋梅
一、債務人黃詠聰、楊秋梅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黃詠聰於民國104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人楊秋梅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92,666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於償還期間依年金法
按月攤還本息。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約定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
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黃詠聰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49,34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楊秋梅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依如附表所示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㈢
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
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表
違約金:
| | | | |
| | | | 年息0.1775%(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1.775%百分之十計算) |
| | | | 年息0.2775%(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年息2.775%百分之十計算) |
| | | | 年息0.555%(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年息2.775%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註: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