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曾秋鴻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陸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一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四一一,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二計算之
違約金,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九期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