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5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宋怡佳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