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886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郭書維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柒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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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年利率14.99計收遲延期間之 利息。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