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910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日起,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第二期新臺幣柒佰元、第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