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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39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393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登文  
債  務  人  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鄧忠亮  



債  務  人  柯智元  

一、⑴債務人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鄧忠亮、柯智元應向債權連帶給付如附表一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⑵永聖精密科技有限公司、鄧忠亮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一               
      
金 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 
利率
       違約金

380,000元

自112年9月2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之
3.475
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4月25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4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4月2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8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
4.475

1,520,000元
自112年9月25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
之3.475
自112年10月26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4月25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4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4月26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8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
之4.475

489,460元

自112年10月8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
之3.475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4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5月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8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
之4.475

1,142,078元
自112年10月8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
之3.475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447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5月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8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
之4.475

293,613元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
之2.095
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20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4月22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0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619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
之3.095

1,174,451元
自112年9月22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
之2.095
自112年10月23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20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4月22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09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4月23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619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
之3.095

附表二
金 額
(新台幣)
利息起算 
利率
違約金

686元

自112年10月13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
之2.115
自112年11月9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211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5月8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11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5月9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623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
之3.115

26,380元
自112年9月13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
年息百分
之2.115
自112年10月14日起至113年1月16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211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1月17日起至113年4月13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3115計付違約金。

自113年4月14日起至至清償日止,依年息百分之0.623計付違約金。
113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