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3940號
債 權 人 蔡速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提出繳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元予債務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收據、發票等)。
三、提出依
系爭契約第2條內容以書面向債務人表示撤銷契約之意思及債務人合法收受之證明文件到院。
四、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