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000號
代 理 人 楊耀德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捌仟伍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六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
違約金,每次違約金狀態最高連續收取違約金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