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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4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楊昀縈  


            林美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參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昀縈於民國103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林美枝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7筆共255,603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逐月年金法攤還本息。債務人楊昀縈113年7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林美枝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01,362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1442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362元
林美枝、楊昀縈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8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01362元
林美枝、楊昀縈
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1362元
林美枝、楊昀縈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8日止
年息0.1775%
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
至民國114年1月1日止
年息0.2775%
自民國114年1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