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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4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428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呂秀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月息百分之零點五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呂秀玲前於民國99年10月0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為2年及按月計付0.55%之手續費、違約金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58,330元,及自民國100年08月0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息0.55%計算之手續費,暨自民國100年09月0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婷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