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48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陳羿安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參萬陸仟零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按左列利率加計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加計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每月為一期)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