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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6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69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李怡萱  
債  務  人  李佳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玖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三六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