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706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龔文雄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弘瑋百貨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弘瑋百貨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高嘉璘、朱明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