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780號
債 權 人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聯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
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聯旺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事項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