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號
債 權 人 王秀卿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一人?抑是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端
聲請狀當事人欄意旨不明)?若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人,則併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
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