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號
債  權  人  王秀卿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陳秋白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一人?抑是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端聲請狀當事人欄意旨不明)?若本件債務人為陳秋白、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二人,則併具狀說明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抑是共同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