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824號
一、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期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補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