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48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代  理  人  黃育秋 
債  務  人  顏宏育即詠育早餐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參萬柒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陸拾捌萬壹仟陸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
(民  國)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16,243元
112年9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2.17%

112年10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113年1月3日起至
113年4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2
324,577元
112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2.17%

112年8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113年1月3日起至
113年2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3
16,243元
112年9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2.17%

112年10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113年1月3日起至
113年4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4
324,577元
112年7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2.17%

112年8月24日起至113年1月2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17%
113年1月3日起至
113年2月23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十
113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左列利率
百分之二十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