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4970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
債 務 人 沈嘉雄
陳啟昌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
連帶給付新臺幣參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
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