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06號
債 權 人 陳碧娥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秋白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
本件契約
相對人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臺端確認本件債務人為「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或「陳秋白」或「龍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代理人陳秋白
連帶給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