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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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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2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1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潘美雲、潘和雄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潘美雲、潘和雄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借款新臺幣5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購屋貸款借據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潘美雲、潘和雄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11月14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