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212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潘美雲、潘和雄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就「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債務人潘美雲、潘和雄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借款新臺幣50,000元部分,依據貴公司所提出之個人購屋貸款借據約定書第五條第一項第㈣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應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後始喪失
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請提出已對債務人潘美雲、潘和雄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相關釋明文件(如
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以釋明業經
合法通知或催告發生喪失期限利益而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若無法提出,請具狀陳報至本件聲請繫屬本院(民國113年11月14日)時,已屆期之債權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帳務明細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