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249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與
債務人楊雅芳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
本件違約金部分之請求,九期期數是否每月為一期,請具狀明確說明每月是否為一期?抑或其他?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楊雅芳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