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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25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蘇東隆  
債  務  人  奕程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涂惠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零肆佰陸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請求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34,419元
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75%
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2
26,046元
自民國113年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3.275%
自民國113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