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4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鎮愷
債 務 人 劉雅雯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零貳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參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新臺幣玖佰元之
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