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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7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林士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鳳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利息起算日自民國113年1月20日起算之依據(分期付價之買賣,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出賣人得即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 外,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民法第389條定有明文,且民法第389條屬強制規定。請具狀說明自113年1月20日起算利息時,債務人遲付各筆分期付款價金已達全部價金5分之1之依據,及相關釋明文件,若,則請具狀說明是否更正利息起算日自已達分期付款價金5分之1後起算,並具體說明各利息起算日為何日)。
二、債務人吳鳳枝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