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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74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林士傑  
債  務  人  吳鳳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仟參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利息
(年利率)
1
1,082元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394元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312元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711元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686元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2,009元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608元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1,520元
自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