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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4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75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代  理  人  林士傑  
債  務  人  黃啓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伍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  金
(新臺幣)
請 求 利 息 期 間
(民  國)
年息
1
328元
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709元
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652元
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508元
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138元
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354元
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11,100元
113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507元
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1,122元
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599元
113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1,336元
113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