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4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492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蔡錫和  
債  務  人  馬嘉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  國)
年息
違約金請求期間
(民  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6,274,047元
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365%

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2
8,580,472元
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458%

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3
652,248元
113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458%

113年10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4
90,298元
113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8%

113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5
3,309,094元
113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2.628%
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
合計
18,906,159元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