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518號
債 權 人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承翰
李其憲
一、
債務人應連帶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壹萬玖仟參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萬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更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