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522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鍾柏峰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肆萬貳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零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聲請更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