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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15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554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標玉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貳仟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應給付金額
(新臺幣)
利息起算期間
利率
1
4,535
自113年0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2
4,920
自113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3
8,580
自113年0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4
1,664
自113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5
2,786
自113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6
316
自113年0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7
3,000
自113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8
2,760
自113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9
805
自113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0
3,366
自113年0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1
3,102
自113年0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2
7,776
自113年06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3
1,686
自113年0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4
3,133
自113年0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15
3,578
自113年0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
16%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