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576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丁建志
債 務 人 劉憲宗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
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三個月為限,另國外交易手續費新臺幣參拾壹元亦請一併負擔,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