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8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李佩玲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參佰肆拾玖元,及其中㈠新臺幣貳萬伍仟肆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五八計算之利息,㈡新臺幣貳萬貳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