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919號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楊予銣
債 務 人 戴旭東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拾參萬柒仟肆佰捌拾參元,及⑴其中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⑵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參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
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