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92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孫海喬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參佰陸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㈡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玖仟玖佰陸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年利率百分之四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