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928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黃彥暾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參拾陸萬玖仟貳佰參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貳佰壹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計算之
違約金;⑵新臺幣肆拾柒萬參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四八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