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938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給付⑴新臺幣玖萬伍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
違約金,逾期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每月為一期);⑵新臺幣壹拾貳萬參仟陸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還款期數分別計收違約金,逾期第一期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新臺幣柒佰元、連續逾期三期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前開違約金之連續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及更正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