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1594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權人
聲請對
債務人陳錦瑞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件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
經查,本件債務人陳錦瑞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前之民國113 年7月25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債務人之個人戶籍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